平台代理商管理制度

代理商管理制度

(目前代理商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开设)

 

一、开设条件

1.代理商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开设,省会城市可开设5-8个代理商,二三线城市可开设3个代理商。

2.代理商须是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中、大型旅行社或者是具有旅行社资质的其他旅游单位。

3.代理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实体。

4.代理商须有能力拓展二级分销渠道。

5.代理商的年度销售额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旗下分销商销售额)。

6.代理商需备案其业务开展区域,其业务开展主要以所备案的区域发展为主;对有冲突的区域须以友好的方式共同发展,不得相互抵毁;已经有分销商发展的区域后进者不得再去发展(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销售指标则除外)。

7.代理商只可在本区域发展分销商,如代理商所在区域无区域合作伙伴,则代理商直接归属平台管理,在该区域有区域合作伙伴后,平台将转移此代理商及旗下分销商至区域合作伙伴的名下。

8.代理商须提供的申请信息包括:实体企业注册城市、开展业务地区(地级市以上)、业务经营范围、下属分公司及门店详细信息(电话及地址);企业网站、在各电商平台上开办的网店名称等。

9.代理商须监督并确保下属分销商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10.代理商须监督下属分销商市场操作的规范性(包含限价产品、服务流程、产品管控等)。

11.代理商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专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公章外的合同章和/或任何形式的业务章章样留底。

二、代理商所承担的义务

1.代理商对分销商的账户开设做引导工作,使用邀请码邀请分销商进行账户申请操作。

2.代理商对其引导开设账户的分销商有维护与监督义务,有义务向分销商宣讲“旅集网”分销平台的开放细则,并协助“旅集网”分销平台及区域合作伙伴对分销商进行管理。

3.如代理商当年度业务量未达到年度指标70%的(含旗下分销商销售额),会相应下降一个级别,“旅集网”分销平台会自动统计并关闭相应权限(年度指标为年销售额达到100万人民币)。

三、代理商具备的平台操作权限(不具备直接销售功能和采购功能)

1.角色开设:

① 具备引导开设分销商账户及分销商业务员账户的权限,代理商账户不具备销售权限,如需销售平台产品,需自行注册分销商帐户;代理商账户不具备采购权限,如有优势资源需要上架至“旅集网”分销平台进行销售,需申请开设采购商账户。

② 代理商发展旗下分销商,必须遵守“旅集网”分销平台实名制注册流程,分销商帐号开设必须实名制,分销商账号申请方必须是旅游相关企业或专门从事旅游产品销售的机构或个人,一个身份证/营业执照号只能注册一个分销商账户,须如实申报是否拥有实体企业,包括实体企业注册城市、开展业务地区(地级市以上)、业务经营范围;门店详细信息(电话及地址);在电商平台上开办的网址,店铺名、淘宝旺旺号名称等。若是旅行社挂靠性质的需如实申报。需提交申请材料:专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以上信息资料确保真实性,一个分销商仅只有一个分销账户,如有虚假伪造资料或信息的行为,“旅集网”分销平台有权取消代理商资格,情景恶劣者给“旅集网”分销平台或区域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管理制度修订程序

  对本管理制度中任何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及终止,“旅集网”分销平台会以修订稿的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分销商可以对修订稿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理由,只提出异议但不陈述具体理由的视为异议不成立。如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分销商未提出任何无异议的,修订稿正式生效并作为本制度一部分。如自公示之日七日内对修订稿有异议,修订稿将根据异议具体理由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修订稿将被重新公示七日,如自公示之日七日内对修订稿无异议,修订稿自正式生效并作为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的一部分。